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2020)

2024-07-12 09:51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

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二、实现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同价

新疆电网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电度电价1-10千伏0.378

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费,分别为33元/千瓦•月、26元/千伏安•月。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详见附件2)。取消铁合金、电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

三、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

(一)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交易电量予以保障,到户电价统一为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

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监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釆暖用电。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它时间用电执行相应的分类销售电价。

(二)降低电采暖输配电价。居民分散式电采暖输配电价统一降至平段0.13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输配电价降至平段0.15元/千瓦时,谷段0.075元/千瓦时。低谷时段12小时(23:00-9:00;14:00-16:00);其余时间为平段。

(三)降低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平段电价0.345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253元/千瓦时,峰段电价0.525元/千瓦时。未纳入专项交易的电采暖用电执行目录销售电价。鼓励相关用户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执行电采暖输配电价,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到户电价。

四、疏导垃圾焚烧发电分摊电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对全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实0.1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分摊电费。

五、相关要求

(一)请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定期归集,按季度报送我委。同时,按照电采暖到户电价同步调整电表和结算方式,进一步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二)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调价工作顺利实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能源价格处)。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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